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 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 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三、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通常情况雇工的赔偿能力是不够的,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家庭雇用保姆、家庭装修等劳务形式的雇工, 在劳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的, 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是否意味着雇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该法未对此作出规定。如此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雇主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四、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 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 明确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