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 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 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 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 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 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 ×××× 噪声 ZS- ××××× 废气 FQ- ×××× 固体废物 GF- ×××××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 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 排污单位名称, 排污口性质及编号, 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去向, 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 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 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