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具体普查对象包括: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水十条)的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体。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湖)排污口同步调查。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工业或农业排污口均须纳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来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未经许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经过许可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一定查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重点查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同步查三查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来源:《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市区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城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镇区三、普查范围排污口的普查内容包括: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设置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规模、类型(工业、生活、混合)、污水入河(湖)方式、受纳水体名称。对于代表性的规模以上排污口增加水量和水质指标。四、普查内容排污口普查示意典型入河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