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 1000 ~ 2000 元罚款,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9)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 罚款 500 ~ 1000 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10) 对发生轻伤事故, 每人次罚款 200 ~ 500 元, 罚款由责任者所在班组承担;发生重伤事故的,每人次罚款 1000 ~ 2000 元,发生死亡事故的,每人次罚款 10000 ~ 20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承担。八、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对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现场未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在当天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实, 在清退单上签字后, 爆破炮员亲自退库, 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 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 5000 ~ 10000 元。凡发现私自携带和私藏雷管炸药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00 元, 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造成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建立安全台帐并管理本项目部各类安全文件、资料档案。安全档案资料是安全基础工作之一, 也是坚持考核安全责任制的资料依据。安质部是安全档案资料的管理部门, 应保持安全台帐、资料齐全, 上报及时。各工点安质人员每日上报资料须在当日 17: 00 前完成, 每月 1~5 日应将上月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 上报项目部存档, 对因管理不当或工作不认真, 造成资料缺失、落后施工进度, 发现一次给予相关人员 200~500 元罚款。十、安质部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安全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发生后要分析原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编写调查报告,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针对暴露出的缺陷, 不断地更新、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需要修改和完善可经内部讨论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