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劳动法规,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转财务部门扣款。(四) 领取工资均应由本人签章。本人不在应由其指定人员或其同组人员代领,并由代领人签章。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财务部开具收据,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五) 根据成本核算办法, 将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按职工类别合理分配记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账户。第十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一) 当期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 要全部及时入账, 并与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相互配比,减去当期应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后的余 10 额,即为主营业务利润,要能反映出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二) 当期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要全部及时入账, 并与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相配比,计算出其他业务利润。(三)按规定计算投资收益,对投资收益的确定要符合权责发生制,计算要合规, 入账要及时, 处理要恰当; 对投资损失的计算要合法、正确, 实事求是。(四) 对营业外收支项目的设置要合法、合理, 收支项目的数额要真实、正确,财务处理要恰当。(五)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然后按规定的顺序和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六)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 可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 5 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董事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管理(一) 实行财产主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 1 、财产主管部门—设备及土建安装工程为资产管理部,办公设备为事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建设和购置、处置和报废等业务; 2 、财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 3 、财产核算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综合价值管理, 每年组织清查盘点一次。(二)固定资产的建设与购置,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