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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占有.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押给丁(担保 100 万元债权) ,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8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 担保 100 万元债权), 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 丙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 乙和戊的抵押权同为第三顺位。②此例重点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 a) 甲的汽车仅价值 300 万元,但共担保了 400 万元的债权(超额抵押) 。《担保法》不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 b) 现假设丙( 第二顺位) 的债权已经到期, 但是丁( 第一顺位) 的债权尚未到期, 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 丙有权拍卖汽车, 但是, 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 100 万元,丙才能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例 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 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 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靠) 。【例 4】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 质押期间, 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 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理由同例 3。【例 5 】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 所有权人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例 6 】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留置权人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 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②法理基础: 出质人以对质物享有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质权人丙对质物享有的权利。③或曰: “乙丧失了留置物的占有,乙的留置权已消灭。”此观点错误!乙将汽车出质丙后,乙为间接占有人,乙对留置物的占有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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