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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代证明责任研究 汉斯·普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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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于方法论上确有一定意义,因为它对现行法持认真态度, 故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法政策上的建议。尤其是这些新理论还承认法律漏洞是存在的, 而借助这些“原则”就可以克服这些漏洞。不过, 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增补部分中几乎找不到法律漏洞的证据, 因为那时的立法者在构筑实体法上构成要件的同时, 已经兼顾到了证明责任分配(注: 比较科茨(Koetz) , 侵权法, 1979年第2版, 6页;郎格, 损害赔偿, 1979; Deutsch, 责任法, 1976 。)。由此可以理解,本书的讨论已部分地远离了德国民法典的规范。虽说在产品责任法领域法官是经常性地进行改良与修正, 但对原有的法律文义多少还是有所顾及, 然在劳动法领域却有人断言, 劳动法文本中根本就找不到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表述(注: 杜兹(D ü tz) , SAE1970年; 同作者,Rd A1976年, 21 ; 莱纳克(Reinecke) , 证明责任分配, 第85 , 87 , 166页; 哈瑙(Hanau) , BB (企业顾问杂志,下同)1973年,902;底茨-里侠迪(Dietz-Richardi) ,雇员代表法,1 973年第5版,118 节, 序号.96( 1982年第六版, 第2卷118节, 序号.104,105) ; 佳培林-路威西(Galperin-Loewisch) ,第6版第2卷,1982年; 瓦亨多夫,劳动法原则,第 52页以下,第55页。)。如果要检验上述命题的正确性,没有对劳动法文本的逐条研究是不可能的。这种研究也是一次极有意义的冒险, 因为目前尚未发现对劳动法方面的这种研究问世(注: 唯一的例外是莱纳克( Reinecke )的文章出处,他对劳动法的归类的表态(第100 至188页) 其中足有50页论述故意违反合同。)。除了有关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外, 在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论方面也未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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