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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河流治理设计审查指导意见-山西水利网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建堤防应统筹考虑防护的排水要求,根据排涝分区和排涝标准,在排水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穿堤建筑物的布置、型式和规模;加固堤防涉及的穿堤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现状情况,可采取接长加固、拆除重建等处理措施。(八)对迎流顶冲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堤岸,可采取护坡护岸措施。护岸工程原则上应采取平顺护岸形式,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全实用,便于维护,生态亲水,应避免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九)淤积严重或泄流能力不满足规划要求的河道,经比选后可采取河道疏浚、卡口河段拓宽切滩等措施,以恢复或提高河道行洪、排水能力; 主槽疏浚与控导要与堤防加固、淤临淤背结合起来;对多沙河道应分析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评价疏浚工程效果。(十)在治理方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复核确定本项目工- 10- 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六、工程布置及建筑物(一)建筑物级别 1 、堤防工程级别划分应按《防洪标准》( GB50201-94 )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98 ) 规定执行, 一般根据当地防洪标准为 4 级或 5 级堤防。提高或降低堤防工程级别时,应充分论证。 2、穿堤建筑物( 涵管、涵闸、泵站等) 的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工程级别。防洪墙的建筑物级别应与相应堤防级别相同。具有通航、交通等功能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中小河流堤防工程一般可不进行抗震设计; 对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重要防洪墙及穿堤建筑物应按照《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L203-97 ) 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二)堤防工程 1 、一般原则(1 )堤防工程设计应遵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98 )规定执行。(2) 堤防工程的堤顶超高值根据规范计算确定, 一般不宜大于 1.0m 。堤顶道路宽度可结合防汛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一般不宜大于 4.0m ,堤顶道路路面结构宜采用泥结碎石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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