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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云南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初步设计指导意见(修订稿)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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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坡脚冲刷深度及岸坡岩土抗冲刷能力。应参考现状不同生态条件稳定河岸,提出岸坡稳定建议值、防护处理建议等。(五)?勘查布置宜根据治理河段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勘探手段(至少要有坑槽探控制),达到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宜在上、中、下游不同河段取河床质试样,进行颗分试验,为最大冲刷深度计算、渗流稳定分析提供基本数据。结合地质情况,分段确定最犬冲刷深度。(六)?根据生态治理设计用料的需求,查明工程所需的各类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满足设计用料要求,宜优先考虑使用开挖料,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五、治理方案和规模(一)在历史洪涝灾害、现有防洪工程状况等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河道现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状水面线计算等方法合理确定洪水淹没范围或保护区范围,调查保护区范围内人口、耕地、城镇、工业园区分布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河流涉及的桥、闸等跨河建筑物的过流能力及对防洪的影响,分段研究河道现状安全泄量、现状防洪标准及存在问题等,为整治方案确定提供依据。(二)合理确定项目的治理标准治理河段的设计防洪标准应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有关要求合理选定;对有排涝任务的河段,应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治涝标准》(SL723)的规定选取。云南省中小河流乡村防护区占大部分,应按照《防洪标准》4.3.1条、4.3.2条综合考虑后合理确定设计防洪标准。按照4.3.1条规定:云南省中小河流乡村防护等级为IV,防洪标准为10〜20年一遇;按照4.3.2条规定: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从而要求采用合理、较为准确的防护区范围,避免造成治理标准过高、占地多、效益差、治理后河流防洪功能与生态景观功能矛盾突出等现象。对具有分片防护条件的,可根据洪水特性、河流、堤防、道路等地物分隔情况,分片确定防洪标准,分片采取防护措施。对于四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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