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 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 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 导致公司失去享受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 1000 万元。 3 、自己进行纳税筹划的案例及其分析案情说明: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甲、乙各分得 5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各方应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 5%=25万元,合计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案例分析: 如果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 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