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为“品牌专卖”。1.2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由于上节所述原因,导致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处于两可状况。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地获取特许人的身份,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条例》未实施前是申请成为中国特许经营协会会员);而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退避,不进入特许经营阵营。在商业实践中,从事“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的企业,在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普遍避免使用特许经营一词,而以“加盟”等相关词语代替。在商务部已经公布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中,也有部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比如,多数服装品牌企业都是以“品牌专卖店”的模式招募加盟商。事实上,服装等零售型的“品牌专卖店”和“特许加盟店”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征募投资人拓展市场。境外特许经营品牌在中国发展特许经营时,也利用中国立法的疏漏,合理规避法律。比如:柯达在中国境内拥有八千多家加盟店,统一使用柯达品牌、设备、耗材,销售柯达胶卷,接受柯达统一培训,是中国境内最大的特许经营体系,但柯达从不宣称自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亦未受到政府干预。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与商业方式特许经营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以产品分销为主要目的,加盟商获得开展经营所需之产品和品牌,并遵循特许人对产品定价、商业外观、营业地点等要求;而后者比较强调统一的经营模式,即对加盟店的运营提出更为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加盟店的管理与控制更为严格。此外,由于服务业的产品生产终端化甚至是无产品化的特点,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将“标准化产品”的理念导入“标准化服务”体系之中,满足了服务业开展特许经营的需要。由于《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限制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但是,在市场活动中,无论是对企业而言,还是对加盟商而言,商业方式特许经营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并无本质性的区别。柯达就是一个最典型、最有说服力的案例,虽然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