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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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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 0.5元; 全市人口在 200 — 500 万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 0.4 元;全市人口在 500 万以上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 0.3 元。全县(市、区) 人口在 60 万以内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 0.7 元;全县(市、区)人口在 60— 80 万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 0.6 元;全县(市、区)人口在 80 万以上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 0.5 元。第七章人员管理和考评第二十三条文化馆由当地人民政府文化部门领导。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 实行馆长负责制,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馆长由上级文化部门负责考核任免。第二十四条文化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经费管理、奖惩、工作总结汇报、安全保卫、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省、市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业务副馆长应具备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县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业务副馆长一般应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在馆内部和全社会通过竞争招聘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 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聘用, 需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不能超过馆内在职总人数的 25%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文化厅每年依据《河南省文化馆考评办法》对全省省辖市文化馆进行考评。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 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各省辖市文化局对全市各县文化馆进行考评。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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