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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场镇车辆停放秩序的公告.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大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场镇车辆停放秩序的公告为彻底治理“五乱”,加快推进“环境优美场镇”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就规范场镇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场镇街道除划定停车位的场所外,任何场所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停放时要统一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二、场镇街道划定的停车位主要用于小型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停放,禁止大型工程作业车辆和大型客货车与拖拉机停放。三、沿街单位和个人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五包”责任范围内,按规定摆放整齐,统一顺向停放,车头向外,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院内有停车条件的,必须将车停放在院内。四、违反以上规定,擅自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影像资料固定的证据为准,交由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处以 150 至 200 元罚款,并将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 每次处以警告或者 5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和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 5461018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希望场镇居民相互转告、共同遵守执行,并劝解、制止不良行为,营造良好的场镇街道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秩序。特此公告! 大石镇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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