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九)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四)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落实、使用情况;(五)检查施工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六)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七)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落实情况;(八)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日建发[2007]79号)文件规定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考核管理的通知》(日建管字[2007]24号)文件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