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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青少年体育协会章程.doc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长担任法人)。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工作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全年工作; 二、处理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适用原则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或管理费; 三、各界捐赠、赞助; 四、报名费、培训费; 五、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区体育总会、区文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 经南关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报南关区文体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南关区体育总会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四条、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体育总会、区文体局与民政局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南关区体育总会审核、南关区文体局、区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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