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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园管理条例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师生员工,学校将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校园秩序治安管理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的大小,除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外,还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适当行政处罚。(一)翻越大门或围墙的; (二)故意损毁公用设施的; (三)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四)酗酒闹事的;聚众打架斗殴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宿舍区的; (六)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扰乱学校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九)携带匕首、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十)故意损毁、移动自来水、污水、电缆窨井覆盖物的; (十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 7- (十二)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三)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的; (十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六)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态度恶劣的; (二)有较严重危害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出伪证的。第三十六条学校经常对全校消防情况进行巡察,及时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情况,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便挪用消防设施,违章使用并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据《消防法》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本规定由大村小学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8- 山口镇大村小学校园秩序管理条例( 2006 年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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