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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为标准理顺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关系从改革的实践看,把部分事业单位成功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公益性为标准,加快推进政社分开,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明确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后的独立法人地位。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实需求出发,建议在转型时,在严格评估的前提下,将原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财产明确转为社会团体财产,实现产权上的政社分离。我认为,这是鼓励和支持其强化公益性的重要手段,更是国有资产在公益性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具体体现。对此,需要相关方面出台具体办法。(2)以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加大政府对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的支持力度。把公益性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标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范围,打破以往以所有制或以谁出资为标准、以养人为主的财政支持模式。(3)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加强政府的法治监管。建议加快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立法,以逐步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变。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改革推动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既需要政府大力支持,也需要借助社会力量,以加快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对此,建议:(1)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准入、权益、管理、税收等做出具体政策规定。应当以公益性为主要标准,而不是以谁出资划线,使公益性社会组织都能平等地获得政策保障和财力支持。(2)把《政府采购法》中的“服务”从后勤类服务扩展到包括健康、养老、医疗、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以此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范围。(3)扩大社会捐赠税收减免范围。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免税清单”,具体列举各级政府认可的公益性行为。不管谁出资,只要符合公益性标准,就可以纳入到免税范围,以此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出资、捐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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