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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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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违约之诉的时效一般为2年,且在一定情形下可发生中断情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原告纪某于2002年9月1日通过发电报形式向被告缪某提出了要求,此时距事故发生尚不足2年,应视为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原告纪某于2004年5月8日起诉时,距2002年9月2日(时效重新起算日)亦不到2年,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时效。综上所述,本案客运合同承运人缪某未按约定将乘客纪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尽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且有法定中断情形,故原告纪某的起诉并不超过法定时效。破产法案例3[案情]A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剧的初期全部资产只有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经营管理人缺乏经验,致使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生意日益萧条,到1990年2月公司即负债90万元,1993年负债已达到320万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A公司于1994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问题]1.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负有通清偿责任?A公司既然为全民所有制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虽然是主管单位,但对其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国《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宣告的规定中指明:“企业因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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