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再审答辩状答辩人:高广成,男,37岁,汉族,现住磴口县巴镇学府小区17号楼3单元5楼。联系电话13848483143因被答辩人邱忠玉要求答辩人偿还债务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被告王和荣在答辩人的保证下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答辩人实际借款人民币30000元,而在打借具上被答辩人将4000元利息注入在本金中,形成了现在借条上34000元本金。再计入利息的计算,按照民间借贷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将利息注入本金再产生利息,所以答辩人不应在担保期内负4000元的保证责任。二、答辩人在担保到期后,也多次向债务人催过还款,同时于2016年1月份同债权人一起去债务人家要帐。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的长城牌小型汽车顶押给债权人,所以答辩人在担保期限也进了保证人的责任。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偿还债务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借条上未约定答辩人负什么担保责任。按照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责任的,按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担保期限届满6个月。所以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为半年借款期,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已满六个月的担保责任,保证责任期间超过。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所以答辩人保证责任己经被法律免除保证责任,不再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负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致磴口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1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