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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管理资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四十四条年运量超过30万t的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第四十六条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第四十八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九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第五十条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1986]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试行。专业好文档精心整理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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