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不给予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程序规定7第二十二条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审批权限,实施分级管理。(一)市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局(公司)机关员工的责任追究,由市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二)各基层县局员工的责任追究由各基层县局党组纪检组实施,并报市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制度执行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调查、检查时,指派的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检查应全面、客观、公正收集有关证据资料,核实有关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或工作底稿。调查、检查人员与被调查部门或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调查、检查结束后,制度执行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交主管领导或组织机构审定,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第二十五条制度执行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本单位8工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或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是指对违反制度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或造成的损失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义务性制度规范,是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制度规范。本规定所称禁止性制度规范,是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规范。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局(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