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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核与审批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六)路政处罚是否符合《青海省公路路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定,处罚幅度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七)是否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案件审查、审核完毕后,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经过听证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二)应当组织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三)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予路政处罚的,不予处罚;(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路政处罚;(五)案件还需作出进一步调查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六)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对公路路政违法行为处罚超出本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权限,路政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将路政案件移送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意路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的路政处罚。第十一条公路路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路政处罚(路政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路政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公路路政案件调查、审核、审批实行分工负责、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第十三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路政处罚决定,必须在15日内报所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处罚机构负责人必须审核、审查、签字。第十四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应当由处罚机构领导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并在15日内报上级备案。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醉酒制度》的规定,醉酒审核、审批人员责任:(一)审批人员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二)审批人员不采纳和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三)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但审批人不采纳和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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