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人文伦理、社会知识、法治观念融为一体,否则难免会出现偏差,导致患者的不满,甚至引发医患侵权纠纷。医疗服务既要求有较强的技术性,还要求有技巧和技艺。在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医护人员提供的是一种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动与病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很容易了解到患者的隐私,如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病症特征、平时的生活习惯等,对患者的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或身体的常规检查等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在医疗关系中医生对由于职业的原因所了解掌握的患者的隐私权的范围和使用是有特殊的限制的,如果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披露、宣扬、威胁以及治疗、科研目的的范围外的不当使用,则很明显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Р2.2.3 行业风气不正,法律意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医患侵权纠纷的防范意识Р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关系时刻发生着变化, 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大众的总体趋势。但是与此同时,医院里某些医务人员却落后于社会。这种相对落后和缺乏准备的心理,导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往往是漏洞百出,应接不暇,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使得侵权纠纷的另一方得以有机可乘,还有些医务人员盛气凌人、不尊重病人,诸如这些都是医务人员没有及时改变观念、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对于由于职业性的原因获知的患者的隐私在法律上具有不得泄露和不当使用的义务,如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而过失的泄露这些信息,就会给患者的精神和物质造成损害,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法定授权或患者同意的除外)。因此,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内容来看,患者就医时登记的一切身份情况、健康状况、患病的种类、程度和治疗的过程,医生确诊的状况,都是属于医患关系中应当保护的个人的医疗隐私的范围,都要是医疗隐私权的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