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二)评价为“较好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可正常使用,但一般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Р(三)评价为“基本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建议组织、纪检部门诫勉谈话。Р(四)评价为“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建议给予组织处理。Р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界定。Р(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Р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Р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Р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Р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Р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Р(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Р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Р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Р(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Р第八章附则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附件: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评分表Р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评价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