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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论文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丁到案情况说明,公安县公安局闸口派出所证明及被害人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一把菜刀等,可以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及作案工具;Р2、证人李来,刘力的证言证实“医院对丁丁抢救后,丁丁要求帮助其报警的事实;Р3、证人方强的证言证实:丁丁与郑华平时感情就不好,多次打闹,案发前几天在闹离婚,2008年8月13日,凌晨2点多钟,丁丁告诉他说喝了毒药,他立刻送丁丁到医院抢救的经过;Р4、证人邓珊的证言证实:8月11日晚上11点30分,郑华打电话给她,说丁丁吵的她睡不着觉,邓珊骑车到郑华家劝他们不要吵架,丁丁说是郑华让他无法活下去了,郑华要离婚还不如一起死了好。Р5、证人郑玉证言证实,被告人丁丁与被害人感情一直不好,并打算离婚,丁丁对此十分不满,觉得离婚后自己颜面全无,怨恨被害人,多次在工作地点讲起他想和郑华”一起去地狱”;Р6、《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华死亡原因及对送检物品的结论等;Р7、《当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经过及现场提取物证情况;Р8、被告人丁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杀害被害人的原因、过程、归案情况,讯问丁丁过程制作成录音录像影碟1张随案移送。Р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丁丁供述的杀害被害人原因及其归案情况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供述的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吻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Р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Р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Р   此致Р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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