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依据省政府冀政办〔2009〕44号文的实施意见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省直管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要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各县(市、区)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对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反映。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