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的处理文件和赔偿情况;(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除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八)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九)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收入管理第三十六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转让收入。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国资办)对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第四十二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第四十三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