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不含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区财政局重新确认后方可再次交易。第六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二)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三)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四)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六)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10万元以上设备的,应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已达到报废标准但尚能使用的资产,由区财政局收回统一处置。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二)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三)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四)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