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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混乱、存在法律等纠纷情况可能对我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 Р(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涉及经济、法律纠纷而被司法、税务、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可能对我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Р(四)汽车经销商与供应商关系恶化,影响其采购及销售;Р(五)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明显偏高,其评估的抵押物中有超过10%(含)的评估值比复评值高出20%(含)以上;Р(六)担任保证人的企业未按规定在我行存入保证金;Р(七)保险公司故意推迟赔付;Р(八)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况。Р第二十二条各行要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退出:Р(一)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按揭贷款; Р(二)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个人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8%;Р(三)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Р(四)未通过年审;Р(五)汽车品牌经销商失去品牌代理销售权;Р(六)保险公司无理拒绝赔付;Р(七)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Р第二十三条对预警半年(含)以上仍未撤销处罚的合作机构要终止合作,且不得进入下一年的合作机构准入名单,需与预警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须报一级(直属)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行长或分管行长进行审批。对预警的合作机构还要采取以下措施:Р(一)贷款经办行要审慎受理被预警合作机构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跟踪调查合作机构的整改情况;Р(二)审批部门要从严审查被预警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Р(三)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大被预警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人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并跟踪监测合作机构的整改情况。Р第二十四条退出合作机构2年内不得进入合作机构准入名单。新设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曾任退出机构控股股东或总经理且该退出机构尚未消除影响我行资金安全因素的,2年内也不得列入我行准入名单。对退出合作机构还要采取以下措施:Р(一)书面通知合作机构停止合作;Р(二)贷款经办行不得受理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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