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交通银行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115KB

文档介绍
议,协商制订行动方案,并负责行动方案的具体实施。参与行履行以下贷后管理职责: (一)每半年至少一次协同主办行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牵头行、主办行的贷后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完善要求, 对掌握的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风险信息及时通知牵头行、主办行, 必要时提请牵头行召集联合贷款会议解决联合贷款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联合贷款内部可通过就各参与方所承担贷款份额设定不同档次贷款利率进行利益分配。内部利率在对借款人统一的联合贷款利率基础上,按一定幅度上浮或下浮。各档次内部利率应根据对借款人统一贷款利率、联合贷款内部份额分配情况进行匡算, 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下限的规定。主办行在借款人每次支付利息后,应根据各参与方承担的贷款份额以及相应档次的内部利率,进行分配和划付利息。第二十二条联合贷款本息的回收。主办行按照《内部协议》规定,于还本付息日从借款人结算帐户中扣收本息并划付至其他各参与方。主办行因自身原因拖延划付本息的,除应及时向其他参与方支付拖欠款项外, 还须就拖欠款项根据拖欠期限按该联合贷款合同利率支付利息。第六章风险防范及处理第二十三条联合贷款各参与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内部协议》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以切实防范风险。第二十四条贷款出现风险或可能出现风险时,主办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并及时向联合贷款各参与方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牵头行应组织召开联合贷款会议, 就贷款催收、保全事宜进行协商并形成决议。联合贷款各参与行应按照决议采取措施,统一由主办行进行贷款保全或催收。联合贷款出现损失的,原则上由各参与方按照各自参与的贷款份额比例承担; 如各参与行在《内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联合贷款各参与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或履行职责,造成我行信誉或客户关系损害或资产损失的,暂停或停止其联合贷款业务办理资格。业务管理与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交行资产损失或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