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辖区物业管理处的同意。Р4.1.9 辖区的道路和停车场不可用于学习驾驶或试车,不可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或随意鸣喇叭。Р4.1.10 辖区停车场只向业主〔车主〕提供有偿使用的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Р4.1.11 外来车辆进入辖区时,须经确认、登记后放行。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辖区〔特殊情况除外〕。Р4.2 泊位的收费方式和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可视情修改〕Р4.2.1 对已出售的车库或泊位,由管理处负责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Р4.2.2 对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车主,每月收取ⅹⅹ元的租费;对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车,每月收取ⅹⅹ元的租费,不另外收管理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Р4.2.3 在辖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辆每4小时收费ⅹⅹ元;每天〔24小时〕每辆停车服务费超过ⅹⅹ元的,按ⅹⅹ元收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Р4.2.4 对需长期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辖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协议。Р4.3 各辖区应设置减速条〔路拱〕、单向行驶、限速、限高、禁鸣、禁止通行等交通设施及标识。Р4.4 业主应自觉遵守辖区的交通及停车管理制度,出入辖区〔大门〕时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Р4.5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Р4.5.1 辖区的停车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业主应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Р4.5.2 外来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可进入辖区。Р4.5.3 辖区的车管员、巡逻岗要认真履行职责,整理停放不齐的车辆。Р4.5.4 辖区内的楼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可乱停车辆。Р4.5 车管员和巡逻岗应确保辖区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闲杂人员要及时劝离,假设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Р5 记录Р5.1 《值班情况记录表》Р5.2 《外来车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