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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维护员工作标准及操作规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并做好记录。4.1.8大型客车、5吨以上的货车、易产生污染及噪音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辖区,以免压坏道路或堵塞辖区的交通和污染环境。如确需要进入时,应提前申请并经辖区物业管理处的同意。4.1.9辖区的道路和停车场不可用于学习驾驶或试车,不可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或随意鸣喇叭。辖区停车场只向业主(车主)提供有偿使用的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外来车辆进入辖区时,须经确认、登记后放行。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辖区(特殊情况除外)。4.2泊位的收费方式和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可视情修改)4.2.1对已出售的车库或泊位,由管理处负责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4.2.2对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车主,每月收取ⅹⅹ元的租费;对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车,每月收取ⅹⅹ元的租费,不另外收管理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4.2.3在辖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辆每4小时收费ⅹⅹ元;每天(24小时)每辆停车服务费超过ⅹⅹ元的,按ⅹⅹ元收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4.2.4对需长期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辖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协议。4.3各辖区应设置减速条(路拱)、单向行驶、限速、限高、禁鸣、禁止通行等交通设施及标识。4.4业主应自觉遵守辖区的交通及停车管理制度,出入辖区(大门)时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4.5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4.5.1辖区的停车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业主应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4.5.2外来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可进入辖区。4.5.3辖区的车管员、巡逻岗要认真履行职责,整理停放不齐的车辆。4.5.4辖区内的楼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可乱停车辆。4.5车管员和巡逻岗应确保辖区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闲杂人员要及时劝离,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5记录5.1《值班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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