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存在福利、奖金等多种形式。3、在权利义务能否转移方面,因承揽人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素,属特定劳务,定作人挑选承揽人时,一般很注重承揽人的技术、设备等特定条件,故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能擅自将义务转移给他人;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务一般为种类劳务,如雇工临时有事时,可请其它雇工代替自己完成工作。4、在工作内容侧重点方面,定作人看重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没有劳动成果的出现,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对定作人来说也没多少实际意义;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侧重于雇工工作、提供劳务的本身,不管工作有没有完成,雇主均要支付工资。5、在劳动平安保障方面,定作人并不提供劳动平安保障条件,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风险一般自行承当,除非承揽人按定作人指示或定作人有过错的除外。而雇主除应为雇工提供工作条件外,还应提供平安保障、购置劳动保险等,雇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先由雇主承当责任。经过以上对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的比照分析,结合本案事实,应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为承揽而非雇佣关系。理由是,第一、王*平等人平时并不在尚*英控制下,平时没货要装时并不处在工作地点,每次装货人员并不固定,事发当时尚*英不在工作现场,对王*平等七人不存在具体分工,尚*英对王*平等人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王*平等七人在工作过程中可以自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分工方式完成装运工作,是独立性较强的工作;第二、在工资支付形式上,尚*英以王*平等人实际装车吨数为报酬计算依据,无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以工作成果为报酬发放依据,且为一次性结算;第三、尚*英要求王*平等人装玉米,只讲究装车结果,并不注重工作过程,王*平等人的内局部工并不重要。以上三点使得本案不符合雇佣关系特征,应属承揽关系,王*平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尚*英当时并不在场,属于无过错方,按照有关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王*平应自行承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