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稿酬问题的请示Р关于支付稿酬问题的请示Р XX主任: 《历史》一书,是室领导班子研究报经市委批准同意编写的,并于2016年下半年组织力量开展对该书的编纂工作。大家认为要写好这本史书,既要具有党史业务工作经验又要具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同志担任编写,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经办公室干部职工会议讨论决定,聘请XX县党史办原副主任XX(已退休)同志、市委党史办原主任XX同志、XX县党史办原主任XX等三位同志负责该书的编写工作。具体分工为:XX同志负责编写大革命时期;XX同志负责编写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战时期;XX同志负责编写解放战争时期。因XX同志工作较忙,只负责编写解放战争时期的部分章节,其余的章节交由XX同志负责编写。经大家讨论决定,作者的稿酬问题在参照国家新闻出版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XX实际适当提高稿酬为每千字100元计付,于2016年月前三位同志都分别交了初稿,具体字数为XX22万字,XX6万字,XX2.2万字,经有关方面审稿,除XX同志撰写的稿件可以采用外,XX、XX二同志纂写的部分均达不到出书要求。所以,未能按原定的稿酬支付。只能从收集整理材料酌情按50%支付稿酬。我们认为:虽然他们稿件有部分未能用上,但他们已付出了辛勤劳动,做了大量的收集整理资料和编写工作,按理付给50%的稿酬是应该的。XX写了22万字ⅹ50元/千字=11000元;XX6万字ⅹ50元/千字=3000元;XX2.2万字ⅹ50/千字=1100元。3人共支付15100元。鉴于XX同志负责编写大革命时期部分材料年代久远,资料残缺不全,在收集资料过程中难度较大,拟建议是否再适当提高一些稿酬为妥,由室领导把关审定。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