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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农村贫困留守儿童救助方案(精简篇)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1、特殊情况救助: 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也可先救助后补充完善手续。 2、正常申请程序凡是申请救助资金或物资的贫困留Р守儿童,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接到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村(居)委会公示2天后,村(居)委会在救助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评审小组审核,并在乡(镇)政务公开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县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救助标准。凡是申请救助的贫困留守儿童家庭,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或不定期临时资金或物资救助,资金一般为每人每次300元以内,物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不超过每人每次300元的实物进行救助。申请医疗救助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四)在实施救助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关人员、资金、物资台帐。七、救助保障措施一是县局设立专属机构管理救助资金、物资。二是救助资金或物资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指定专人发放。三是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四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救助工作中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五是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物资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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