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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流动党员教育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制度。Р 第二条实施党员教育,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实际,把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调动流动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投身深圳经济特区建设事业。Р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教育工作由流动党员党委统筹安排,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支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Р 第四条党支部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组织、引导党员增强党性,提高素质。Р 第五条党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为党员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积极开展组织生活,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及其它有意义的活动。Р 第六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制定科学的党课教育计划。党课的内容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努力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Р 第七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流动党员的跟踪管理。Р 第八条建立党员思想状况调查汇报制度,由各支部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汇报给党委。党委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个别谈心、批评教育等方式转变其不良思想。Р 第九条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经过批评教育后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Р 第十条党员要求退党的,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坚持要求退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书面同意除名的决定,并上报党委备案。除名决定存入个人档案。Р 第十一条建立党员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抓好薄弱环节的检查和督导;正确、及时地树立好典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Р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Р 本制度由流动党员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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