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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学员调训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解决调训难等问题,保证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机会均等化,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满意度,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全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其它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调训由县市区党委()党工委组织部和地址各部门党组()党委参照本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办法执行。第二条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以及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会同中央、省直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培训名额,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学员选调要求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提出人选和名额分配计划,报县委有关领导签批同意后向有关单位下达调训通知。第三条中央有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安排地直单位的领导干部外出(含出国境)培训的,相关地直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第四条市自主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学员的调训,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培训目的和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对象条件和名额分配,采取自主报名和点名调训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建议人选,报经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或县委有关领导审查,确定参训人员。第五条地直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专题培训班、研讨班,如果抽调县级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的,应事先以书面报告形式征得县委组织部领导同意。第六条干部所在单位要自觉维护调训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对象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确因特俗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应说明情况,经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县委有关领导同意后方予准假或替换,同时确定下一次参加补训的时间。第七条对无特殊原因,不支持干部参加培训,拒不按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参加组织点名调训又不请假的干部,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等次。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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