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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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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面服务代理人应共同对及时和完整地执行该协议负责。Р 2.6.3.3 根据该协议,承运人可要求使用升降装置登机协助的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航班预定离站时间前3个小时办理乘机手续。如果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这个时间之后办理乘机手续,在不导致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如可能也应尽力为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升降装置登机协助。Р 2.6.3.4 当不能提供水平进入的登离机协助时,或不能按本节2.6.2和2.6.3要求提供时,应以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意的任何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但不要求员工抬或背负其登离机。Р 2.6.3.5 必须保证登离机协助相关的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Р 2.6.4 从事登离机协助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训练,这些训练包括熟练使用登离机协助设备和用于保护乘客安全和尊严的合适的登离机协助程序。Р 2.7 个人设备的存放Р 2.7.1 AR—121—R2部第121.AR—121—R2部第121.215条的规定进行。Р 2.7.2 AR-121—R2部第121.607条要求存放其个人设备。Р 2.7.3 承运人在执行随身行李政策时,不得把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带进客舱内的必需的辅助设备作为随身行李计件限制。Р 2.7.4 在航程超过3小时的航班上,承运人应为残疾旅客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Р 2.7.5 轮椅必须放在货舱内,承运人对托运的轮椅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Р 2.7.6 承运人必须在尽可能靠近航空器主登机口的地方,置备接受托运和及时交回轮椅和其他辅助设备的条件,以便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他们自己的设备。Р 2.7.6.1 如果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在航站楼提取行李区而不是在航空器出口交回其轮椅或其他辅助设备,承运人应满足其要求;Р 2.7.6.2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轮椅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是属于从行李舱中最先取出的物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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