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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二) 承修已报废的车辆的; (三) 擅自改装车辆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承修的车辆未达到合格标准而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 (二) 未对车辆进行维护而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 9 (三) 应当签发而不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 未按照规定执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 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 (三)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收费窗口、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名录、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常用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维修质量保证期的;(四) 只收费不维修、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收费的; (五) 不按照规定订立维修合同、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 泄露汽车维修经营商业秘密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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