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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1年修订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123KB

文档介绍
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Р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Р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Р第三章会计核算Р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Р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___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Р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Р(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Р(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Р(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Р(四)资本、基金的增减;РР(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Р(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Р(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Р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Р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___月___日起至___月___日止。Р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Р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Р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Р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Р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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