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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席会议制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实际情况依法对有欠薪逃匿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人、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财产进行保全;Р(二)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Р 第九章 工会职责Р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指导我市建设、施工单位组建工会组织,积极吸纳农民工入会。Р第三十条 工会应为建筑、路桥施工领域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工作,在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时代表劳动者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积极代表农民工维权。Р第三十一条 工会在建筑、路桥施工单位发生工资拖欠、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涉及劳动者工资的群体性事件后,应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Р(一)在最短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进行接触,了解其诉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其进行权利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РР(二)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Р第十章 附 件Р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欠薪逃匿”是指具有下面所述特征的行为:Р建筑、路桥施工领域用人单位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知晓劳动者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单方面切断联系,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或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Р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恶意讨薪”事件是指符合以下其中一种特征的行为:Р(一)组织人员聚集闹事,制造不稳定因素;Р(二)利用建筑、路桥施工用人单位管理漏洞,通过虚报考勤、工资表等违法手段得利;Р(三)以工资名义非法获取建筑、路桥施工单位或他人财物;Р(四)威胁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限制政府工作人员人身自由。Р对恶意讨薪组织者应以依法惩处为主,对参加者应以引导教育为主,以依法惩戒为辅。Р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各成员方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实绩考核中,对未按要求展开工作而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或无法及时解决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将其年底工作实绩考核一票否决.РР第三十五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成员方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总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Р第三十六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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