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第60条(一)项、《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二)项。《职业病防治法》《监督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有毒作业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人民政府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防护设施检修与维护3.1维护、检修和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正常运转势必影响防护效果,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响应时间、责任人、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转。查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防护设施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核对防护设施台账。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3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51条(三)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3.2擅自拆除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六)项、《监督管理规定》第52条(六)项。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