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方□转让方□被收购企业Р□资产收购□收购方□转让方Р□合并□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Р□分立□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Р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Р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比例% Р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Р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比例% Р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Р 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组业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没有则填“无”): Р纳税人声明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Р填表人: 填表日期: Р Р填表说明: Р1.本表为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时填报。涉及两个及以上重组交易类型的,应分别填报。Р2.“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重组中重组所得超50%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债转股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和(五);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只需填写条件(一)、(二)、(三)和(五)。Р3.本表一式两份,重组当事方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Р4.除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