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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xls  |  页数:7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B1-3- 03勘察工作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B1-3- 0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B1-3- 0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施工验槽《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16- 市场主体行为代码严重不良行为认定依据勘察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部 B1、省 BZ) B1-3- 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BZ- 0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其它文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BZ- 0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BZ- 0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BZ- 04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BZ- 05 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BZ- 06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BZ- 07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部 C1、省 CZ) C1-1- 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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