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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txt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Р第三十八条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Р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Р第三十九条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Р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Р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Р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Р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Р第四十条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Р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Р第四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Р 企业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Р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Р第四十三条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Р第十二章附则Р第四十四条本通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Р第四十五条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依据本通则制定。Р第四十六条本通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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