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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 高教版 第二十一章 仿冒行为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x  |  页数:15 |  大小:2749KB

文档介绍
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2条:商标、商号和任何其他商业标志,在消费者看来与特定商业来源和出处相联系,对来源和出处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概述第一节5.我国《反法》第6条是对“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包含:冒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冒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冒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仿冒行为概述1.对象要件:竞争者的商业标识,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记,用以承载企业商誉和消费者识别信息。注意商业标识与商标之间的关系。2.客观要件: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3.结果要件: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从普通消费者视角进行认定,结合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强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可参照商标侵权的认定。4.主观方面并不要求过错。二、仿冒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仿冒行为的类型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商品名称:知名商品独有、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为识别与美化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商业外观。一、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仿冒行为的类型第二节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就销售与宣传的情况进行个案判断;缺乏显著性特征者,不能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尽管未被上升为专有权利,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一、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拓展阅读仿冒行为的类型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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