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及解析(1)出资形式案例一甲ABC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生产ABC提供厂房和设备,经估价25万元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原私营家具厂厂长,丰富管理经验,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1)试分析A、B、C、的出资效力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2)三种出资形式A:实物符合《公司法》的规定B:现金虽然是从银行借的钱,但是不影响其出资能力。C:无形资产《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合适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比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等,都可以认为是某个人或者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三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额虽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三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公司对外投资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