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修改前相比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也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单位也有义务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一修改,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包括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职工,而三类单位的职工(工勤人员除外)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是《条例》的重大突破之一。Р第一章总则Р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解读:1、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Р第一章总则Р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解读:缴费单位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解读:倡导性提示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单位和职工的一般违法与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本身并无必然联系。Р第一章总则Р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解读:需结合《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