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权”的规则,即不允许信托永久存续,以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Р仍保留“禁止永久权”的规则,但不是所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均遵守“禁止永久权”规则。美国50个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少州已允许设立永续信托,比如特拉华州对于信托期限无年限限制。Р2013年修订信托法律,以加强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吸引财产授予人(即委托人)在香港设立信托,进而提升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修订后,信托期限由最长80年改为允许设立永续信托,废弃了80年的固定财产恒继期规则,意在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具竞争优势。Р香港Р美国及新加坡Р于2006年对施行84年之久的《信托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为不影响社会财产的流转、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一项修订即为信托期限的调整。受益人连续的信托,其最长期限为自信托设立之日起30年;受益人不连续的信托,至继受取得受益权的受益人死亡或该受益权消灭为止;受益人不特定的信托,其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Р日本Р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Р一、解读海外信托Р强制继承权规则Р强制继承权的基本含义: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有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给特定的人,无论其生前遗嘱作何表示。Р美国Р在美国设立生前信托,如果委托人完全赠与(即转移)财产至受托人(没有保留任何税法不允许的对该财产的权利),那么信托财产不会被包括在委托人的遗产内,进而排斥强制继承权;反之,信托财产仍然属于其遗产,不能对抗强制继承权。因此,完善准确的生前信托规划能够排斥任何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Р香港于2013年修订信托法律后,将认可强制继承权改为反强制继承权。财产授予人(即委托人)在香港成立信托,如其所属司法管辖区认可强制继承权规则,香港并不会认可该强制继承权规定,不会改变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方式。Р香港Р资料来源:外贸信托风险法规部《FOTIC法律通讯》2014年4? 月刊-海外信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