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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信托研究(含大陆及港澳著名家族信托介绍)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12 |  大小:7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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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另外,在信托财产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难以实现完全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2、信托公司方面金融产品研究部金融市场每周观察(专刊) 2012年第2期 10/ 12 信托公司方面,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际情况与需求,提供信托方案,税务方案,设计信托结构,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待委托人同意后,信托公司再协助委托人成立海外信托,并且提供长期的管理/ 处臵、咨询顾问服务,这样又会常年收取管理费用直至信托终结。在信托设立上,海外信托多会在离岸岛屿开设子公司,然后将委托人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并且在公司设立董事进行管理。在委托人生前,离岸公司的董事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管理,委托人身后则会由其指定的顾问或者由信托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进行投资,已保证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本身由于本身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会采取回避,只对信托受益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处臵。这一点与国内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财产投资顾问的惯例有所不同。最后在对于信托公司的信任上,由于个人信托多会长期存续,这需要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的极大信任。国外的信托公司多以成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与之相比,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以后才成立起来,不够稳定, 而且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业务多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提供财富管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经验也显不足。 3、客户需求方面在客户需求上,欧美富豪设立海外信托的目的多为以下几种: 1、财富传承。设立信托将家族企业或者遗产信托,将财产传承给子女或孙子女,这样可以对抗第三方等纠纷。即使在委托人身故之后,其资产依然可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分配和处臵,通过信托,委托人在身故后既可以达到抚养受益人的目的,还可以控制受益人不至于将得到的财富挥霍一空。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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